【案情陈述】
2024年5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路口,李某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王某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接触,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王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无责,李某负全责。王某遂去医院就诊,诊断为锁骨骨折、肩关节脱位、肋骨骨折等伤情。
【法院判决】
本案法院经审理认定:
1.侵权责任主体: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法律关系定性:李某与劳务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简单的“合作关系”。理由包括:李某按公司要求提供服务、遵守服务标准、报酬由公司发放、公司为其购买保险,事故发生在配送期间,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3.责任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替代赔偿责任,赔偿总额达30余万元(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律师分析】
1. “众包骑手”不是“免责挡箭牌”
在实践审判中,对这种模式下平台经营者与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也存在多种不同认识。有裁判者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有裁判者进一步认为平台以提供信息的方式从事居间服务,其与从业人员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也有裁判者认为,平台除了协助从业人员接单以外,还对其着装、服务时间、服务态度等有所要求,这种管理明显超出了中介的范围,实际上形成了劳务关系。
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
2. 工伤保险不“替”侵权人买单
三方公司和保险公司曾主张:王某已经拿到了工伤保险赔偿,不能再要误工费。但法院明确指出:工伤保险的是劳动者,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两者可以并存。
3. 逃逸的后果很严重
责任认定:交管部门直接认定李某全责,如未逃逸,或许还有争取同等或次要责任的余地。逃逸导致举证责任倒置,几乎丧失抗辩空间。
保险理赔:商业保险合同普遍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条款。只要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即有权拒赔商业险部分。原本可由保险分担的赔偿,全部由劳务公司自行承担。
司法裁量:逃逸行为属于恶劣情节,影响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的自由裁量权,通常予以从重判定。同时,逃逸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拘留),如致人重伤或死亡还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
4. 平台不是永远“安全”
虽然本案中平台未被追责,但并不意味着平台永远免责。如果平台直接管理骑手、派单、定价、处罚,未来仍有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可能。
【结语】
本案法院划定了“众包”外衣下的法律责任归属——形式上的“合作”无法对抗实质上的“管理”。对于伤者而言,维权的关键在于锁定用工主体、固定工作关联证据、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平台和劳务公司而言,与其试图通过合同条款“甩锅”,不如规范用工、足额投保,从根本上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