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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肱骨近端骨折,是否能够评级并获得伤残赔偿?
发表时间:2026-07-24     阅读次数:

详细介绍

本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造成原告肱骨近端骨折,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详细陈述了案件事实、双方诉求、证据认定及法院的审理意见与最终判决结果。


【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事实与理由

2024年8月4日,原告骑自行车与被告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原告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原告左侧肱骨近端骨折等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16377.87元。请求判令木案诉公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认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损失不应由其全部负担。

认为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标准过高,不同意负担鉴定费。

确认已为原告垫付各项费用共计108369.89元。


【法院认定的事实】

事故与责任认定

2024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因自行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治疗与康复情况

事故当日,原告前往医院检查,次日住院治疗左侧肱骨近端骨折,实际住院8天。后原告在医院做了三次康复治疗,累计住院99天,并多次复查。2025年6月复查,诊断结果为左侧肱骨近端骨折术后、肩关节僵硬,建议加强康复并休假30天。

鉴定情况

2025年4月,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各项损失主张与证据

医疗费:提交发票合计51500.87元(不含被告垫付部分)。

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107天,扣除被告已付500元,合计10200元。

营养费:主张营养期90日,合计4500元。

护理费:主张根据护工发票计算,扣除被告已付部分。

误工费:主张误工期9个月,提交收入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明。

其他费用: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均提供了相应主张和部分证据。

垫付款确认

被告垫付费用为108369.89元,已包含多项支出。

垫付款项涵盖医疗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费用均不包含上述已垫付部分。


【法院判决意见与理由】

被告负事故全责,应赔偿原告全部合理损失。

医疗费确认为51500.87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酌定9000元,扣除已付500元,支持8500元。

营养费支持4500元。

护理费总额24300元,扣除垫付18360元,支持剩余2079元。

误工费酌定为297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支持180元。

残疾赔偿金支持184928元。

交通费支持1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

财产损失酌定为200元。

鉴定费支持4350元。

诉讼请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实体判决

被告魏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91937.87元。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总额为6045.67元。

原告需负担467.02元。

被告需负担5578.6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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