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遇到欠薪,第一反应是“必须先去劳动仲裁,仲裁不服才能去法院”,但其实有一种情况可以跳过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大幅缩短维权周期。
笔者代理的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胜诉。当事人仅凭一份加盖公章的工资结算单,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其1382019.57元的欠薪诉求。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李先生入职北京某石油装备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正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9年起,公司与李先生约定年薪调整为50万元,但因经营困难,长期未足额发放工资,仅每月支付部分生活费。2024年4月3日,经双方核算,公司向李先生出具了加盖公章并由总经理签字的《工资结算单》,明确确认截至2024年3月31日,共拖欠李先生工资差额1382019.57元,承诺于2024年8月30日前付清。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公司分文未付。李先生委托笔者代理维权,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工资结算单》是李先生胁迫总经理签订的,内容不真实,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且其在与李先生的后续微信沟通中,从未否认结算单的真实性,仅以“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支付能力”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工资结算单》合法有效,被告主张胁迫缺乏证据支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全额支付李先生工资差额1382019.57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核心法律点:什么情况可以跳过仲裁直接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通常实行“仲裁前置”原则,但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存在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满足这两个条件,直接起诉即可:
1.有明确的“工资欠条”包括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结算单、欠薪证明、付款承诺书等,需清晰载明欠薪时间段、具体金额、付款期限,并有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签字。
2.诉讼请求单一仅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不涉及劳动关系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争议等其他劳动争议事项。如果有这方面的争议,但又符合第一条条件,也可以考虑分开进行诉讼,优先将欠薪案件提交至法院。
直接起诉可大幅缩短维权周期,劳动仲裁法定审限45天,复杂案件可延长15天,不服仲裁再起诉又要经历一审、二审。但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中,以本案所在的海淀区为例,劳动仲裁委从立案到作出裁决用时一年的案件也是经常发生。
本案中《工资结算单》由公司财务打印、加盖公章并由总经理签字,形式完备、内容明确,并提交了社保缴费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工作邮件、微信催薪记录等,佐证了劳动关系的存续及欠薪事实的真实性。
对方抗辩缺乏证据支持:被告主张“胁迫签订结算单”,但未提交报警记录、录音录像等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欠薪维权实用提示】
遇到单位拖欠工资,不要仅相信口头承诺,一定要要求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欠条或结算单,明确欠款金额和付款时间。书面凭证中需清晰地注明欠款主体(即用人单位全称)、劳动者姓名、拖欠工资对应的具体时间段(如2023年1月至3月)、工资标准、应发金额、已发金额、未发金额等关键信息,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后续维权时产生争议。
若单位拒绝出具书面凭证,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与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就欠薪事宜的沟通过程,明确欠薪事实、金额及单位的承诺,同时注意在录音录像中体现对话双方的身份及沟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