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顺义法院再添双赔案例:交通事故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并行支持

2026-03-19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在北京市顺义区花梨坎地铁站北侧,被告张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原告刘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小型越野客车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原告刘某受伤,两车损坏,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因原告左侧胫骨平台骨折,骨折线累及膝关节面,致其现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达30.34%,伤情符合十级伤残。


【案件争议焦点】

受害人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在已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刘某主张的合理合法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就刘某主张的误工费,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虽然刘某在事发后被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享受的待遇不变,但是张某的侵权责任不能因刘某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故对于刘某主张的误工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启示与建议】

为什么“双赔”在实践中可以被支持?

关键在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是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停工留薪期工资:源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不变,与侵权行为无关。

误工费源于侵权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是侵权人基于过错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填补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两者权利主体、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均不同,不存在相互抵扣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中明确,被侵权人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之减轻或免除,这一精神在本案中得到直接适用。

法院的裁判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不具有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功能,除医疗费外,二者可以并行主张,侵权人的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工伤待遇而免除。

是否双赔在于多方的共同努力,因此建议受害者咨询律师后再进行维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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