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顺义法院判决:无货车通行证出事故,保险公司商业险照赔!

2025-11-06

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受害人获赔近23万元,法院认定“无通行证”不构成商业险免赔理由。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董某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司机无区域货车通行证是否构成商业险免赔情形,法院经审理认定,违反限行规定不属于商业险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在北京市顺义区一小区东侧,卢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由北向东行驶,董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

经北京市顺义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存在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转弯的行为、未办理顺义城区货车通行证、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光等过错行为。董某则存在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超车的过错行为。最终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造成董某左肩部损伤、左肩锁关节脱位、喙肱韧带扭伤等伤情,先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


当董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卢某驾驶的车辆没有顺义城区货车通行证,行驶在需要通行证的区域,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触发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司机卢某无区域货车通行证是否构成商业险免赔情形。


【法院判决:无通行证不构成免赔理由】

顺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驾驶货车未办理顺义城区货车通行证进入限行区域,属于违反限行的交通管理规定行为,而保险赔偿基于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主张的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并未明确约定无货车通行证属于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故对于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赔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基于卢某、董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顺义区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董某239974.44元;被告卢绍坤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4397元。


【律师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三大风险点】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违反区域限行规定并不必然构成商业险免赔事由,对于类似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法院严格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在免责条款未明确将“无通行证”列入免责情形时,认定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保障了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看似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但其核心法律争议点具有典型意义,尤其对保险公司、驾驶员和事故受害者都有重要的启示。

保险公司的核心抗辩理由是,驾驶员卢某“无货车通行证”驶入限行区域,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可以免责。法院未支持保险公司的观点,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免责条款解释的“严格限缩”原则。

律师建议:对驾驶员而言,虽然本案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但违反限行规定依然会面临行政处罚,且并非在所有类似案件中都能得到法院支持,守法驾驶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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