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交通事故不仅让当事人身心受创,后续漫长的赔偿纠纷更是雪上加霜。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其中围绕“人工关节置换是否需自行担责30%”的争议,引发了关注。
【基本案情:电动车与汽车相撞,伤情反复致关节置换】
2023年3月,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路口,被告王某驾驶小客车与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衣物损坏,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事发时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事故造成原告多处受伤,被诊断为股骨颈骨折、腰椎骨折、鼻骨骨折、牙折断等,首次住院治疗10天。一年后,因股骨颈骨折未愈合,原告再次住院接受“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又住院8天。
【争议焦点:人工关节置换,伤者要不要自担30%】
被告保险公司对赔偿提出了一个关键抗辩:认为人工关节置换并非全部由事故导致,原告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只同意按70%的比例赔偿。
其理由是,原告在事故后早期已接受内固定手术,后续进行关节置换,可能是其个人体质、恢复情况或其他因素导致,不应完全归因于交通事故。
这一主张直接关系到数万元赔偿款的承担,成为庭审中最核心的争议点。
【法院判决:置换术符合伤情进展,保险公司须100%赔偿】
法院为明确责任,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
“涉案交通事故暴力作用大,同时其股骨颈骨折的解剖位置、移位情况特殊,后续出现骨折不愈合,行人工关节置换术,符合其原发伤的进展所致……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考虑以主要为宜。”
基于该鉴定结论,法院明确指出:人工关节置换是事故原发伤情的合理进展,并非原告自身过错导致。 因此,对保险公司“只赔70%”的抗辩不予认可。
法院最终核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57万余元,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内全额赔偿。
【律师解析】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两个重要原则:
损伤连续性与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其后续治疗和并发症如果符合医学发展规律,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应当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简单因治疗次数多、出现了后续手术,就推定伤者自身有责。
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伤者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扩大,应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出“可能性”质疑,但鉴定结论明确支持了损伤的连续性,故其抗辩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对于事故受害者而言,此案也具有重要提示:
发生严重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司法鉴定,明确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比例赔偿”等降低赔付的方案,应审慎对待,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一场官司,不仅是为了争取赔偿,更是对责任归属的法律确认。该判决重申了“全责方应承担全部合理损失”的原则,保护了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保险公司在理赔中的责任认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赔偿款或许能弥补部分经济损失,但事故带来的身体伤痛与生活影响却难以完全抹平。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谨记:安全驾驶,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