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玩具车撞人”闹上法庭,法官会怎么判?】
在大型商场购物时,我们经常会在儿童游玩区看见许多孩子驾乘电动玩具车、小火车在商场的游客中来回穿梭。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儿童电动玩具车撞伤行人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近日笔者办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可以帮助我们以案释法,厘清“责任拼图”,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天,原告周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大型商场儿童游乐区购物,正常行走时被一约4岁儿童驾乘的电动玩具车绊倒,造成肱骨近端骨折,经鉴定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事发时该儿童母亲孙某站在玩具车后面低头正与孩子交谈。
原告周某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商场及玩具车商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该名儿童的监护人孙某、商场及玩具车商户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经审理,对责任主体和赔偿比例作出如下认定:
孩子的监护人在明知自己孩子4岁左右,没有独立驾驶能力而放任其单独驾驶玩具车,造成周某被玩具车绊倒受伤,对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玩具车商户虽然设立有“游玩指南”告示牌、划分了行人道与玩具车行驶道,但根据现场视频及照片,在儿童监护人未按照游玩须知的要求陪同儿童乘坐玩具车的情况下,未有工作人员提醒和引导,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原告周某应当可以预见儿童活动区域行走时可能存在风险,并且从事故监控视频可以看到事发时玩具车位于周某前方,周某从玩具车后方向同向行走,具备观察到玩具车的条件,而在经过玩具车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由儿童监护人承担60%赔偿责任,玩具车商户对此承担30%的补充责任,原告周末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律师解析】
这类案件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责任划分也具有普遍性。通常需要由孩子的监护人(父母)与儿童游玩区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的划分基于各方过错程度来确定。
(一)孩子的监护人(父母)未对孩子进行有效看管,放任其在有风险的区域不当驾乘玩具车,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二)儿童游玩区经营者如对儿童游玩区,尤其是车辆行驶区与商场游客公共行走通道未进行有效隔离或未配备安全员巡视、没有设置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允许无监护人陪同的低龄儿童单独驾驶有碰撞风险的玩具车,需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三)被撞的游客如果在非游客通行的区域停留或在有明显警示的区域活动,自身可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而承担部分责任。
【后续处理建议】
如果发生此类案件,建议做好以下措施:
1. 首先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救治,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保留好完整的就医记录、费用票据,尽可能拍摄录制现场照片、视频,记录好事发位置、玩具车、商场隔离及风险提示设置等情况;
2. 与责任方沟通,留下对方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明确提出赔偿诉求;
3. 如协商沟通未果,建议准备好所有证据及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