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开车门撞伤人,司机和乘客谁赔?法院一锤定音:保险公司全赔!
发表时间:2025-12-16     阅读次数:

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司机李某将车临时停靠在路边,车内乘客曹某未观察后方情况,便打开了右后车门。这扇门正好刮撞到经过的陆某,造成陆某连人带车摔倒,涉案车辆右后门和电动自行车损坏,陆某受伤。同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有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李某有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过错行为,曹某和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陆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陆某被送往医院就诊,事故造成陆某膝关节十字韧带断裂、膝半月板撕裂、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膝关节副韧带损伤、关节积液等伤情,经鉴定,原告所受损伤符合十级伤残。


【案件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司机和乘客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只需承担司机的50%责任,还是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全部责任进行100%赔付?

司机李某认为,车有全险(交强险+200万商业三者险),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同时,他坚持事故是乘客开门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但其提出了一个核心抗辩理由:保险保的是司机,乘客曹某的责任属于个人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乘客曹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法院审理:一锤定音,保险公司“全额买单”】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对于受害人陆某而言,司机和乘客同属于“机动车一方”,他们共同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因此,乘客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组成部分。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陆某的合理损失(共计约35万元)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为其抗辩的“另一半”责任买单。

超出保险范围的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由司机和乘客各承担50%。


【律师分析】

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但却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深刻的现实意义。

法律支持:优先保护受害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机动车事故赔偿顺序:先交强险,再商业险,最后才是侵权人。本案中,法院从最大限度保护无责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将“机动车一方”视为一个整体,避免了陆某在向保险公司拿到一半赔款后,还需费力向经济能力不明的乘客追讨另一半的困境,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对司机和乘客的警示:风险共担,责任连带

对司机: 不要以为有保险就万事大吉。违规停车本身就是过错,一旦出事,即使责任在乘客,司机也难逃干系。规范停车是司机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乘客:“荷兰式开门法”(用离车门最远的手开门,强制转身观察后方)应成为本能。开车门并非小事,一旦引发事故,即便有保险,个人仍可能面临额外的赔偿(如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甚至可能被追偿。

对保险公司的启示:条款解释需符合立法精神

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在类似案件中,保险公司不能通过机械解释保险合同来缩小其赔付范围。在涉及多位责任方时,保险公司需对“机动车一方”的整体责任负责,这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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