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中获赔的医疗费能否在自己的保险中重复获赔
发表时间:2025-10-11     阅读次数:

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六万余元,已通过机动车的保险全额报销;此外,原告事发前投保了意外险,在理赔过程中被拒赔,理由是:人身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医疗费不能重复获赔。


【法院判决】

首先,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险法财产保险编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造成的伤害,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偿。”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也是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同时,保险法财产保险编第56条限制了财产保险的重复投保,其目的就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而获得不当利益。但是对于人身保险,保险法第46条明确限制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同时赋予被保险人向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而且,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并无重复投保的限制。因此,“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其次,案涉保险合同中就医疗费补偿原则进行了约定,但该条款属于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对该免责条款尽到明确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约定侵权关系与保险合同关系就医疗费赔偿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上述判决书中的论述可能是法官“结论先行”的思维模式,即法官基于自由心证预先得出实质结论,随后通过法律解释与证据筛选进行逆向推理,以论证该结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在实践中,应当优先考虑如何使法官在主观上偏向伤者,法律解释为次要,可以通过“保险法第三十条: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向法官分析保险法立法目的是保护弱者,同时展示我国人身保险赔付率的数据(赔付率低)。


【结语】

很多人碰到保险拒赔情况,都会慌了神:不知道怎么反驳保险公司的专业话术,更不清楚如何举证。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才能在维权路上少走弯路,守住你该有的健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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