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私立康复机构进行的康复治疗产生的康复费是否应支持?
发表时间:2025-10-11     阅读次数:

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胫骨平台骨折,原告在医院进行手术后出院,在家附近的私立康复机构进行了康复治疗。


【争议焦点】

原告在私立康复机构花费的康复费3万元,是否应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康复费并入医疗费计算,全额支持。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该条款确立了康复费用的法定赔偿依据,但未对医疗机构性质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康复治疗与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符合医疗必要性原则,无论公立医院还是私立机构产生的合理费用,原则上都应纳入赔偿范围。

具体到本案,代理律师在前期准备材料时发现只有一张康复机构开具的发票内容为医疗服务的发票,无其他证据。通过和原告进一步沟通,补充了支付康复费的支付记录、联系康复机构补充了每次康复的记录单以及费用清单明细,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康复机构的营业执照,说明私立康复机构是有医疗康复资质,且原告的康复费具有合理性,通过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康复费。

在实践中,康复费的支持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第一、康复费和本次交通事故有关联性,这里建议伤者在手术治疗后和专业医生沟通开具需要继续康复的医嘱;

第二:康复费用的合理性,参考当地同类医疗机构的市场价,即使是私立机构因收费未明显超出合理区间,相关费用也会得到支持;

第三,康复机构的资质合规性,选择的康复机构一定要有医疗服务(康复治疗)的经营范围。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后选择正规私立康复机构进行康复,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其产生的康复费应当获得支持,但具体认定需严格遵循必要性、合理性与关联性的原则。这种处理方式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康复权益,又坚守了法律评价的基本理性,体现了损害赔偿制度兼顾救济与公平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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